珠海科技学院直饮水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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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直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直饮水服务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供水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直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卫生要求,相关手续齐备,资料完整。

第四条 设备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直饮水设备的相关技术,保存技术资料,确保供应的饮用水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第五条 供水服务单位应建立与直饮水有关的卫生、安全、日常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直饮水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供水服务单位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进行记录。设备使用中,巡查人员每周一、四对设备进行日常性巡查;设备管理专职人员每周完成一次专业性巡检。

第七条 供水服务单位直接从事直饮水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直饮水卫生的疾病,不得直接从事直饮水管理。

第八条 供水服务单位须定期更换滤芯并清洗设备;在寒暑假期间,对直饮水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并在开学前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提交后勤处备案。

第九条 供水服务单位应定期为直饮水机出水口进行保洁消毒,并保持设备干净整洁。

第十条 供水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依据合同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时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2.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3.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4.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科技学院后勤处

2023年8月30日